• 本條款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效時,不影響其他約定之效力。
  •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均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若發生爭議,雙方同意先以誠信原則協商之,協商不成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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